連通姦都除罪化了,這難道是在鼓勵不甘心走入婚姻的人,可以更肆無忌憚的去拈花惹草、傷害家庭嗎?
歌頌愛情美好的電影和歌曲很多,我們都想要找到專屬於自己的那個人,但偏偏那個人身邊就是沒有位子了,所以你豁出去了、為對方勇敢擋下流言蜚語,心裡覺得你倆的愛特別有意義……ㄟㄟ!我不知道是誰給你的勇氣?但也許你該先了解一下「越線」的後果,再決定是不是要這樣下去喔。
通姦罪是婚姻的七傷拳,除罪化也是剛好而已
通姦除罪化,是指通姦的配偶和小三小王不會再受到「刑法」的處罰!也就是說,國家公權力不再干涉私人對自己的婚姻和配偶是否忠誠;但是,法律並沒有否定婚姻存續中,配偶應該負有的忠誠義務哦!也就是說,通姦配偶和小三小王仍然可能因為通姦行為承擔民事責任。
我們來看看釋字第791號,也就是大法官認為通姦行為不適合用刑法處罰的理由:首先,設置通姦罪,是為了防止通姦配偶和小三小王破壞合法婚姻關係,也就是要求配偶之間應該要負擔忠誠義務。但是,仔細想想,這種靠刑法維持的忠誠,就好像拿著菜刀架在對方脖子上,或讓對方時時刻刻處在你的監視之下,這樣雖然留得住人,但心卻不在啊。
如果刑法這時繼續懲罰已經變心的人,在這種情況下,刑罰似乎就變成單純讓原配發洩怒氣的工具了。
其次,無論是什麼犯罪都仰賴證據的證明,那要怎麼證明通姦罪的成立?至少需要證明有「通姦事實」存在,也就是性器接合的那一個moment!這可是非常艱鉅的任務,因此促成了傳說中的家庭守護者(徵信社)的盛行。
通姦罪追訴犯罪的過程中,原配為了蒐集到性行為的現場影像,常常須要使用非法取證的手法,譬如竊錄、竊聽、侵入住居(破門)、強拍裸照等方式來蒐證,有學者指出,實務上的狀況是,抓姦者所做出的犯罪行為可能往往比姦行為更加惡劣。
因為,通姦被認為是配偶一方的不誠實行為,侵害他方因婚姻契約所生「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」的權利(配偶權)。 針對配偶權的侵害,除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,更重要的其實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,也就是可以請求「精神撫慰金」。
另外,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也和通姦罪的處罰不一樣,不是只有通姦行為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哦!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,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(譬如外出過夜共住一室、街頭擁吻等),即便沒有抓姦在床,都有可能被認定是對配偶權的侵害。
當然,是否構成侵權還要看你有多過火!哦不是,是看法官心裡的那把尺啦~
雖然前面提到賠償金額往往只能請求幾萬元頂多數十萬,乍看之下似乎對於犯錯的人根本不痛不癢,但原配其實還有另一個求償的法寶 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
原配如果想要請求到更多的金錢,通常必須要 提離婚,並且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有辦法。因為配偶的這個權利,最高可以主張結婚後到離婚前, 所有現存婚後收入的一半。
舉例來說,譬如某人在結婚4年後,前夫一共賺了1千萬,然後在要離婚那一年,這些賺來的錢還剩4百萬,假如原配都沒有任何婚後的收入(如果有的話要扣掉現存的),依照法律的規定,原配可以主張2百萬的剩餘財產分配!同樣的道理,假如跟一個富二代結婚,富二代4年賺1億、離婚那年存款4千萬,就可以請求2千萬。
只是要注意!被害配偶應該沒有「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」,且應該在「知悉」通姦事實 6個月內,趕緊請求離婚;那如果一直被蒙在鼓裡不知道另一半在外面偷吃怎麼辦?那最慢要在通姦事實發生 2年內提出離婚才可以喔!
所以,如果是自己先同意對方去玩玩沒關係,或是事後曾寬宏大量跟對方說:「沒關係,我原諒你!」結果後來自己越想越氣才想著要提告……這些情形都沒有辦法請求離婚哦!
總結來說,這種情況下裁判離婚的話,除了請求 剩餘財產的分配、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 贍養費之外,於離婚是對方的過失造成的,所造成的 精神損害也能向對方請求 慰撫金哦!
所以不管怎麼看,通姦雖然是除罪化了,但民事責任的部分,應該還足夠讓想偷吃的人三思而後行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