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,通常有情、理、法三方面之用。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,希望配偶回頭、不想離婚者,有些人會使用蒐集的證據,來要求外遇的配偶,簽下悔過切結書,擔保不再犯。切結書中通常附帶再犯情況的懲罰,例如:提告或者要求金錢賠償。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,要放棄婚姻,通常會以外遇證據來提告、訴訟,藉此要求金錢賠償、贍養費或子女的監護權。「外遇蒐證」不僅是確定配偶是否發生外遇的方法,外遇蒐證更是抓姦程序的重要前置步驟。如何進行外遇蒐證?
◉ 先調查出有關於被查者的背景資料及生活規律習慣。
◉ 規劃出被查者的可疑時間點以及地點 。
◉ 針對交通工具及環境,派遣調查員實施外遇蒐證。
◉ 將被查者去哪?見誰?做什麼?予以調查並蒐集證據
◉ 你可以要求離婚或不離婚
◉ 如要離婚可請法官裁定共有的財產分配
◉ 你如果要離婚的話那小孩的監護權看你要不要
◉ 你可請求配偶付膳養費和小孩的生活費或教育費
◉ 你可向配偶或第三者要求「名譽賠償金」
當懷疑另一半外遇,我們開始行蹤調查、追查,等到收集到一定的證據,開始抓姦行動。此時,開始在外遇現場進行佈置,安裝器材,等待獵物,也就是外遇的兩人,掉進佈好的天羅地網中。
發生問題千萬不要以為鞭長莫及,為因應日漸頻繁的兩岸徵信事務,永越國際徵信的大陸案件專案調查部擁有最完整的內地查案經驗,有熟悉的公安管道,及專業人員負責調查,也常和當地業者合作破案,全力為您調查真相。根據我們的調查統計,即使有妻子陪同前往大陸,許多台商或台幹還是難逃大陸妹的誘惑,我們看過太多慘痛的案例,因此特別重視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問題
婚姻走到盡頭,誰也不想不歡而散,如果一段婚姻無法讓兩個人都得到幸福及快樂,強留有何用,離婚是為了讓自己過的更快樂。抓姦不是目的,而是一種手段,一種方式,一種可以由您發號施令的方式。
你可以要求錢-精神賠償金,教育費跟贍養費及監護權官司,當然先決條件是,您成功抓姦了,亦或者你可以要求的比較多,因為他它有過錯在先。
通姦除罪前,刑事的通姦罪大部分判6個月以下刑責,判賠金額約在30萬元到50萬元。而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分為兩大類:
◉ 有明確證據指出雙方有發生性行為,元配能求償4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。
◉ 曖昧簡訊、外出照或牽手、擁抱…等行為,則能求償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。
民法對證據的講求並無刑法般的嚴謹,通姦除罪前,民事庭法官礙於刑事部分已處罰過了,很難判賠高額補償,擔憂形成重複重罰,但通姦除罪化後,民事法官沒這層顧慮,將可拉高判賠金額。因此,通姦除罪化後,為了平衡廢除刑法對原配產生的侵害,將會讓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更容易成立,或是提高賠償金額。
由於配偶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民法,所以在其蒐證上面必然不可動用國家公權力,而一般人對於搜證必然有其困難性,所以這時就需要委託永越國際徵信來進行證據蒐集。
而配偶權的證據蒐集要到哪裡,就需要端看外遇者的外遇行為到哪裡,如果是精神外遇,那自然而然就不會有所謂的抓姦行動,但如果有發生肉體上的接觸,那就需要看情況來進行捉姦行動,這時在民法的優勢就來了,以往通姦罪的刑事案件上,作出抓姦行動,最大的問題就是會產生毒樹果理論的適用,也就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,但在民法上為求解決紛爭及維持司法秩序的原則下,即使是違法蒐證的證據,在法庭上依然具有證據能力。
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一環,那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,端看受損害的範圍有多大,這時如果掌握到性交的證據,對於損害賠償的定義就會達到配偶權可被侵害權力的最高性,也就是能獲得最多的損害賠償,永越國際徵信會對於全部的權利義務與委託人共同分析,探討出一個能夠為委託人爭取權利最大化的作法。